[冯晓青知识产权网讯] 2007年9月7日下午,冯晓青教授在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出席了由中国知识产权报社等主办的国家标准著作权与专有出版权学术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法院系统、国家标准委员会、出版社、高校等方面的代表。法院系统知识产权庭的代表,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夏君丽女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张鲁民女士、审判长刘继祥先生、审判员张冬梅女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刘勇女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鱼水女士等。会议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李东涛先生主持,主要就国家标准是否存在著作权保护及其缘由、国家标准出版中的著作权和行政许可等问题广泛交换了意见。冯晓青教授应邀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国家标准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法规性质,无论是国家强制标准还是国家推荐标准,其性质都一样。国家标准具有推广性质,不宜独占,与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理念大不相同,国家标准被赋予著作权从著作权法原理、精神及立法宗旨来将存在问题。
本次研讨会,对于推动国家标准著作权问题研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