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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与著作权制度略论
来源:  作者:吴汉东、王毅 阅读数:

刑法》载:宋明令禁止将举行程文并江程地里图籍兴贩过界货卖或博易。禁止赴番经商归国的商贾辄带书物送中国官。仁宗天圣五年(公元1027)“中书门下言,北戎和好已来,岁遣人使不绝,及雄州榷场商旅往来,因兹将带皇朝臣僚著撰文集印本传布往彼,其中多有论说朝廷防遏边鄙机宜事件,深不便稳,故今后如合有雕印文集,许令开板方得雕印”(《宋会要刑法》。可见当时虽然由于印刷术的采用,但传播的范围却被人为地限制,特别是禁止外国图书的流入,则可以作为当时宋廷采取限制文化交流的一个明证,

第三,在中国古代法里,个人的自由、平等、人格、权利从未进于法律本位,古代的出版者及作者们没有也未能想到过将自己的权利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即使在宋时已经使用了印刷术,图书的流传也相对广泛,但统治者们强化的只是出版方面的管理和审查,根本无视个人权利的保护。而那些所谓的禁令,由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则更是人治的一个例证。因而在中国文化法制史上出现了法治与人治共存,禁止与特许同在的局面。本应提出权利主张的古代作者或出版者们,一方面在严刑峻法之下不得不进行仅依监本表白,声明自己所刻之书合法,以免遭毁板损失;而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打上已申上司,不许复板的标记,以寻求官府的行政庇护。

最后,中国社会长久以来为儒家思想所支配,作品从来都是以教化和维系人际间的伦理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从不鼓励追求物质享受和极端的社会变革。明太祖朱元璋谓:治国以教化为先。”“古先圣贤立言以教后世,所存者书而已。 [10]因此,对科技(即印刷术)的应用只在守成而不加提倡,当时印刷图书也大都局限于供科举之用的课书、工具书、教书、字典类书及佛教经典,而对其它种类的著作则多有避讳。这种传统无疑也是著作权制度产生之障碍。

在中国,特许权制度的存在与著作权制度的产生缺乏历史的连接。而在西方,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的出现却是以特许令状为先导的。与中国古代印刷特许权相同,在印刷术传入欧洲后,西方国家的封建统治者和教会也采用特许的方式将印刷某一出版物的特权授予某一出版商。但是随着印刷业的不断发展,加之封建君主的特许仅限于其有限的地域内,且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此酿成了出版人的排他出版意识。他们认为,对于出版人的作品,应产生一种新的所有权,且应归出版人享有,这样出版人既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自由出版,同时也可以对抗擅自复制之人,这即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权论。由此可以看出,欧洲印刷商试图将这种封建的单一的特许权上升为一种法定的权利,而非仅仅满足于这种特权。1709年的英国《安娜女王法令》,作为世界第一部著作权法,不过是这一权利主张的历史反映。

在中国,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制度的出现是与中美两国早期版权贸易的发展相联系的。 19033月,清朝政府与美国政府在上海签订了《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该约第11条规定:无论何国,若以所给本国人民版权之利益,一律施诸美国人民者,美国政府亦允将美国版权律例之利益给予该国之人民。中国政府今欲中国人民在美国境内得获版权之利益;是以允许凡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之书籍、地图、印件、刻件者,或译成华文之书籍,系经美国人民所著作或为美国人民之物业者,由中国政府按照所允保护商标之办法及章程极力保护10年。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著作权的双边条约。 [11]随后,为履行条约义务,清朝政府于1910年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这绝非历史的偶然。

鸦片战争后,西方经济、科技、文化的侵入,极大刺激了中国资本主义因素的增长。出版、文化事业的空前繁荣,为中国著作权制度的诞生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条件。其一,新式印刷业的产生与发展。我国的活字印刷术传入欧洲后,被广泛使用并很快得到改进。西方人结合他们的文字特点和机器工业,将印刷业改造成一项与文化事业密切相关的产业。自十九世纪初年,西方机械印刷术开始传入我国,逐渐发展而取代了传统的雕板印刷术。至二十世纪初时,国内重要商埠如上海、汉口、天津等地的印刷业已演变成为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工业企业。其二,新式出版业的崛起与繁荣。在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激荡之下,报纸、杂志和书籍出版机构相继出现。据记载,到1906年为止,以刊行教科书为主要业务的出版机构就有22家。其中,商务印书馆和文明书局是当时出版业的巨擘。此外,还出现了一些大报馆,如申报馆、时报馆、新闻报馆等,对促进出版业的发展也有积极的影响。 [12]其三,西方著作的译介和传播。自十九世纪以来,西方书籍.翻译的范围、内容和数量不断扩大。最初主要限于宗教宣传品,以后自然科学著作逐渐增多,其书目涉有数学、化学、物理学、生理学等。其中著名的科学著作有《几何原本》、《谈天》等。到十九世纪末,西方的社会、经济、财政、政治等各类书籍相继译介到中国,其中著名的译著有赫胥黎的《天演论》、亚当斯密的《原富》、孟德斯鸠的《法意》、斯宾塞的《群学肆言》等。

印刷出版业的发展和中外文化交流的扩大,使得作品的商品化成为可能,随着西方法律文化的传入,最终形成了作者、出版商这一具有独立权益要求的社会群体。其中,近代中国著作权保护的鼓吹者和先行者首推严复。

严复(1853—1921)早年留学英国,归国后任北洋水师学堂总教习,再升总办,其在翻译出版事务中,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自己的著作权主张。他率先引进西方版权观念并强调建立这一制度的重要意义。外国最恶龙()断,而独于著作之版权、成器之专利,持之甚谨,非不知其私也,不如是,则无以奖劝能者,而其国所失滋多。”(致张元济书) [13]今夫学界之有版权,而东西各国,莫不重其法者,宁无故乎,亦至不得已耳……是故国无版权者,其出书必希,往往无绝。” (致张百熙书) [14]他主张必须兼顾著译者与出版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此稿(指《原富》,作者注)既经公学贰千金购印,则成书后自为公学之产,销售利益应悉公学得之;但念译者颇费苦心,不知他日出售,能否于书价之中坐抽几分,以为著书者永远之利益。”(致张元济书) [15]严复的呐喊,无疑是近代中国著作权立法的先声。

以近代著名出版家张元济(1866,——1959)为编译所所长的商务印书馆,在实施著作权保护、译介西方著作权理论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1903年,就译著《社会通诠》的出版,以商务印书馆为一方,以严复为另一方,以张元济为在见人,签订了近代中国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出版合同。合同共计10条,言明此书版权系稿、印两主公共产业,若此约作废,版权系稿主所有。”“此约未废之先,稿主不得将此书另许他人刷印。”“此书出版发售每个收净利墨洋五角。 [16]同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周仪君翻译、英国斯克罗敦普南和英国罗伯逊合著的《版权考》,分版权之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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