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商标法的价值定位——兼论我国《商标法》第1条的修改 |
来源: 作者:邓宏光 阅读数: |
.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
[J].中外法学,2001,(1).
[39]叶必丰.服务与合作
[C].宪法与行政法论文选萃.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374-376.
[40]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款规定最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驰名商标被他人在我国被抢注,另外还赋予了禁止他人使用之权利。
[41]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2]郑成思.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国内外的新发展
[C].郑成思.知识产权研究(第六卷).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102.
[43]李唯同.保护未注册商标需走向“实质正义”——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韦之博士
[EB].http://finance.sina.com.cn/2005-03-21.
[44]张玉敏.知识产权法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14-315.
[45]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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