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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法的价值定位——兼论我国《商标法》第1条的修改
来源:  作者:邓宏光 阅读数:

.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 [J].中外法学,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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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必丰.服务与合作 [C].宪法与行政法论文选萃.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374-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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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款规定最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驰名商标被他人在我国被抢注,另外还赋予了禁止他人使用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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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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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思.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国内外的新发展 [C].郑成思.知识产权研究(第六卷).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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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唯同.保护未注册商标需走向实质正义”——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韦之博士 [EB].http//finance.sina.com.cn/200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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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敏.知识产权法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1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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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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